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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办法

云南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日期:2021-07-22点击:

云南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升云南师范大学专利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及《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学院(学部)、实体性科研机构、企事业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学校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合作研究和客座研究人员,在校的研究生、留学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专利,指第二条所述人员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智力成果)所形成的职务专利。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做出的职务智力成果,与其在校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所取得的职务专利。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四条  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专利的评估、申请、登记、维护、转化。各单位须积极支持和参与专利及成果转化工作,并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相关工作。技术转移中心通过学校拨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途径筹建专利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以支持专利评估、申请、维护和转化等。

第五条  技术转移中心围绕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项目,建立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由技术转移中心牵头,组织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等协助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信息分析、文献情报分析,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定研究技术路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项目研究领域工作动态,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及时评估研究成果并形成专利;在项目验收前,以转化应用为导向,做好专利布局、技术秘密保护等工作,形成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清单;在项目结题后,加强专利转化运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六条  技术转移中心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为便于专利工作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科研人员须主动、及时向技术转移中心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学校保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不得擅自将学校的专利、技术及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对外带出泄露。

 

第三章  专利的评估、申请、权属

第八条  为了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以优化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需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发明人填写《云南师范大学专利申请评估表》(详见附件1,提交拟申请专利的材料,由技术转移中心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进行申请前评估。评估费用纳入专利申请成本费(以下简称专利费)。

第九条  经评估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人应按要求填写《云南师范大学专利申请表》(详见附件2,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单位盖章,送交技术转移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申报、登记。相应登记证明文件原件由技术转移中心归档保存。学校和发明人签订协议明确专利费用分担比例

第十条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学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可以选择是否与学校共同申请专利,是否进行所有权分割。选择不与学校共同申请的,专利权归学校所有,专利费用由学校承担。选择与学校共同申请的,学校与发明人签订协议,约定按一定比例共享专利权,发明人应按照产权比例承担相应的专利费用。发明人以团队为单位的,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专利所有权分配比例。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学校承担全部专利费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费用后,按照转化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发明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发明人承担的专利费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然后再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对于学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学校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由发明人承担,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根据约定比例向学校交纳收益。

第十二条  对于学校既有专利需要变更权属的,可由发明人按本规定提出申请,与学校签订协议,由技术转移中心出具专利权人变更所需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权由学校所有变更为学校和职务发明人共同所有,变更所需费用及发明人产权比例部分专利费由发明人承担。

第十三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委托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中可以约定学校与发明人共同申请专利,按一定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并各自承担专利费,发明人承担部分的专利费可从委托项目里支付。未在委托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职务发明人与学校专利权属分割的,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申请或登记非职务专利,须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出具属于非职务发明的证明并加盖公章,向技术转移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离休、退休教职员工,在离退休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由学校与发明人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

第十六条  学校派遣出国及到外单位进修、访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对其在校已进行研究,在校外或境外完成的科技成果产生的专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专利的转化及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凡学校具有所有权的专利,可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入股等形式进行转化,由技术转移中心归口管理。专利的转化及所得净收入分配按《云南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的成果完成人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技术转移中心。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底价、科研团队内部分配比例及合作意向等要素。

第十八条  专利的转让或许可等都需与学校签订合同,合同签订须遵照《云南师范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对于经评估机构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学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以优化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推动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取得新进展,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学校以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等政策中,停止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奖励,降低专利授权奖励,加大专利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  专利工作量考核将由技术转移中心上报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于年底进行统一绩效考核与核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师范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