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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云南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日期:2021-07-22点击:

云南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本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及机构:

(一)本校及附属单位教职员工:本校在编和劳动合同制教职员工(含实习人员),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兼职或柔性聘用人员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二)本校及附属单位学生:研究生、留学生、本科生、专科生等;

(三)机构:本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学院(学部)、实体性科研机构、企事业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科技成果,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或其他类型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方案、产品、材料、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品等;包括学校具有完全所有权属的职务科技成果和学校具有部分所有权属的其他类型的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成果完成人,指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

科技成果转化,指一切科技成果从研究领域向应用领域转移的过程,即: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品种,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依法依规并依据协议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的原则;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节约资源和提高环境保护能力的原则;

(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学校、各单位及成果完成人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项目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责、权、利明确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协议,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组,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项目组按照协议完成项目任务和收益指标,享有收益分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处分权、使用权、收益权,可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学校委托云南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和处置以技术投资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及实施过程

第七条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成立云南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校长、分管科学技术处和技术转移中心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科学技术处、对外合作交流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校友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图书馆、技术转移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技术转移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技术转移中心主任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和审议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重点等;组织规划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协调和监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关事宜;监督建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各项体制、机制,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渠道畅通。领导小组各成员须按照职责权限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技术转移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各单位须积极支持和参与转化工作,并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相关工作。

第八条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有以下六种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不同方式按相关规程办理。

(一)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的,按以下规程办理:

1.申报及审批

由成果完成人填写《云南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详见附件),经所在学院(学部)或部门批准同意后提交技术转移中心审批。

2.定价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其中,涉及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为学校投资企业、利益关联单位及其他重要事项的,交易价格原则上应当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

3.公示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通过协议定价的,由技术转移中心组织,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则组织签订技术合同,公示有异议的,由技术转移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处理。

4.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审批

交易价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技术转移中心审批,并报科学技术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100万元(含)~300万元的,由技术转移中心审批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科学技术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300万元(含)以上的,由技术转移中心审批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议审定,并报科学技术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5.备案

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

(二)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按以下规程办理:

1.申报及审批

由成果完成人填写《云南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学部)或部门批准同意后提交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转移中心审批。

2.论证及审核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组织技术先进性及成熟度分析、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的论证及审核,组织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组建方案、投资事宜等内容的论证及审核。

3.定价

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转移中心组织定价工作,一般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进行定价,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

4.公示

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转移中心组织,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审批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转移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处理。

5.审批

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转移中心审批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议审定。

6.备案

在投资完成后,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负责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三)以其他方式转化的,由技术转移中心上报领导小组,参照上述规程办理。

第十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依据《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云财资〔2020〕127号)的规定,应报学校保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指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收入。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一律进入学校账户,专户管理。资金到账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取得的收益分配

对于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取得的收益,由技术转移中心进行专项管理和分配。在扣除交易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税费、中介服务费、专利申请费、维持费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第三方服务等直接费用)之后的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按照学校、各单位和课题组(成果完成人)各占25%、5%和70%的比例进行分配(奖励)处置,应缴税费按各自所占比例承担。各单位所得收益部分作为本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工作经费;成果转化收益归课题组的部分由课题组内部协商决定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报技术转移中心。

(二)以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股权处置

利用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80%由成果完成人直接持股,股权归个人所有。其余20%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学校持股,其涉及股权分红或收益的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分配处置。应缴税费按各自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经评估后学校决定不申请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授权自行申请知识产权,由于其主要使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该知识产权经转让或许可后,应向学校交纳5%的转让或许可净收益(扣除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及个人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得,技术转移中心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及《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绩效考核和认定,由技术转移中心统一上报科学技术处,参照《云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及科研绩效分配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制度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承担决策责任及实施责任。不依法依规履责,造成学校无形资产贬值、流失或造成学校损失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牟取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上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进入学校指定账户的;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的;

(五)除不可抗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的;

(八)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的;

(九)职能管理部门、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对于成果转化工作支持不力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相应分配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由云南师范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